案情回放: 2014年6月,我市某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果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的枇杷的包装箱上标注着“XX果业专业合作社出品”及号码为LB-18-0703110653A的“绿色食品”标志。经调查核实,该果业专业合作社未获得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许可,没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所标号码为LB-18-0703110653A的“绿色食品”标志为该县另一公司所有,该公司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该标志,且该号码的“绿色食品”标志也于2010年3月到期。在查明违法事实后,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该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认证要求严格,对固定产品、固定产量等均有严格要求。因此,在很多消费者心目中,绿色食品代表“健康”“无危害”“高品质”,凡是标有此类标志的食品,虽然价格略高,但仍为广大消费者所青睐。为了牟取利益,不乏经营者擅自使用甚至假冒、伪造同类产品绿色标志,该果业专业合作社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扩大产品销量,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例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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