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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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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道歉应成为一种司法自觉

□张海英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律师称,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9月8日澎湃新闻网)。

  多年来,尽管经司法机关审理过的冤案、错案不少,蒙冤者也不少,在多方努力下还了部分蒙冤者清白,并向蒙冤者赔偿、道歉,但司法机关向蒙冤者登报道歉还未出现过。毫无疑问,过去部分司法机关的口头道歉与这次的登报道歉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容易一些,产生的作用比较有限;而登报道歉则显得较为严肃,产生的作用比较大。对蒙冤者来说,不仅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国家赔偿、道歉,更需要非常正式的公开道歉,因为这种道歉蕴涵多种信息,比如法院公开认错、赔礼,消除对蒙冤者不利影响,以真诚态度维护司法公信等。

  因为登报道歉,暴露出法院之前对该案的审理不够谨慎,有损司法公平,甚至会给一些人留下一种印象:该法院或许制造了不少冤案。所以,过去很多法院宁愿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愿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事实上,法院公开道歉或者登报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相反是给司法机关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就会下决心改正,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笔者以为,法院就错案、冤案公开向蒙冤者道歉,应该成为一种司法自觉和惯例,甚至有必要成为一种制度。而且,法院怎么道歉,不能是自己说了算,而应听取代理律师或蒙冤者的意见,这样,蒙冤者才能接受道歉,道歉才有真正意义。当然,办了冤假错案,不能只是道歉了事,还应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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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