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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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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协会商会负责人何必留“口子”

□张国栋

  近日,民政部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据9月10日新华社)。

  该办法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由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提名,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最长不超5年,连任不超2届,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兼任等,对于行业协会商会步入正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但美中似有不足。比如,办法规定,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明确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这很好,以避免其发挥余“权”,扰乱协会商会的正常工作,也符合领导干部离职后的管理规定。可为什么还要加个“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虽说这需要“审批”,可事实上留了个“口子”,凭一些领导干部的“能量”,这样的“口子”不难被攻破。由此,所谓“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禁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到头来可能是有禁不止。

  笔者以为,许多事情不宜搞“一刀切”,但也不宜搞“特殊”。现实中,许多事情并非坏在事无巨细的“一刀切”,而是坏在有意无意地搞“特殊”、留“口子”。要做到令行禁止,效果显著,就应该多些“一刀切”的刚性,少些“特殊”处理的温柔。这既是教训,也是常识。

  当然,“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不能说没有,有的甚至很需要。但这要看什么工作、怎么特殊、如何界定、谁来把关。许多行业协会商会并不是什么“关键”和“要害”部门,而且这方面的任职人选并不缺乏。既然如此,又何必留个“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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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