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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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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被判无责

  [案情]

  今年4月21日晚上11点,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醉酒后驾车行驶,在余姚朗霞街道某路段,车辆失控与道路东侧围墙发生碰撞,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且车速偏快、操控不当,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认为,当天晚上,其儿子与孙某、胡某一起喝酒,应当有互相劝酒防止醉酒的善意,但孙某、胡某在明知陈某醉酒情况下任由其驾车回家并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以此为由将他们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10%,共计5.6万元。

  

  [说法]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明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庭审后查明,事发当晚陈某驾驶从同事处借来的车辆来到聚餐处,期间与被告孙某、胡某等人有共同饮酒行为,陈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孙某、胡某进行了劝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杜绝无证、酒后驾车。其在醉酒后经人劝阻仍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本人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此外,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孙某、胡某对陈某有强制劝酒、灌酒的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父母的诉讼请求。(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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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