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伯俊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原因在于人大决议决定以全局性内容为重,倡议、号召比较多,具体操作性内容不多,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难以得到充分有效行使。 事实上,实体性决定如何选取群众关注的主题,突出重点内容,是实体性决定最终成效的关键所在。江东区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的本届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实体性决定—《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水环境治理的决定》就很好地把握了实体性决定成败的关键点。 首先是关注了民生热点问题。根据群众意愿和社会需要主动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做出决议决定是实体性决定有别于程序性和批准性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去年以来,“五水共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展开江东区也形成了强大的治水声势和浓厚的治水氛围。扎实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打好这场水环境治理攻坚战已经成为全区上下的共识。区人大常委会选择以水环境治理为突破口作出决定,顺应了群众的热切期盼。 其次是构建了量化的约束性指标体系。该《决定》在治理指标设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尽量量化的原则,以量化指标代替相对模糊的定性描述。如在近期(2015年-2020年)截污纳管覆盖率达到100%;内河水质全面达到Ⅳ类及以上,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到20年一遇等。中期(2021年-2030年)内河水质持续保持在Ⅳ类及以上,并力争部分河流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节水型小区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公共场所节水器具覆盖率保持在100%。 再次是处理好人大依法决定与政府贯彻执行的关系。该《决定》从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定位出发,对区政府围绕《决定》提出的阶段性目标,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考核要求做出了实质性规定,着力推动政府对决定的贯彻落实,并将治水成果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对该区常委会,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以及全区人民参与水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克服了重大事项决定中偏重于一般性的号召,原则性要求多,实质性制约性内容少的缺陷。同时又较好地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与区政府在事关全区人民根本利益的水环境治理上的合力同心,彰显了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宗旨。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决策的准确、实际可操作,同样为决策“美景图”变成“实景图”,打下了重要基础。相信务实的人大实体性决定一定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