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10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该制度规定了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的18个重点保护品种以及最低可捕规格,超过规定比例捕捞将被处罚(9月29日《宁波晚报》)。 东海渔场是我国最大的渔场,但是由于近些年的过度捕捞和环境污染,造成东海渔业资源的枯竭。“东海无鱼”危局已经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重点保护品种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制度》的出台,将为东海渔业资源的恢复提供法律保障,也将为东海幼鱼生存撑起一把“保护伞”。 按鱼的重量和尺寸“限捕”,是世界通行的保护渔业资源的做法。非但海洋大规模捕鱼,在法国即便用钓竿钓鱼都受到限制,哪种鱼多大尺寸、多少重量可以钓,哪些必须放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西兰在海边专门立有“钓鱼须知”的牌子,对可钓鱼类的品种、最低尺寸、最高条数作了说明。美国科罗拉多州用两根钓竿钓鱼就要吃官司。而在我国,由于法律规定滞后和渔业保护不力,捕鱼者使用网眼特密的“绝户网”捕捞,几乎可以做到“无漏网之鱼”。 因为一些幼鱼出海后很快便会死亡,即便放回大海也无济于事。美国马里兰州钓鱼法因此有一个特别规定,就是“钓钩上不得有倒刺”,尽可能保障脱钩鱼的唇不至于被拉裂,增加其逃脱后存活的机会。因此,我们也应当从渔具、捕鱼操作规程上从细、从严规定,法律规定越细,这把“保护伞”才能越大。 从以往的渔业执法情况来看,仅靠罚款往往难以奏效。在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被抓概率较小的情况下,罚款的威慑力值得怀疑。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非法捕捞引入“个人信用系统”,使其成为违法者一生的污点。这不是小题大做。我们只有对鱼儿、对环境存有敬畏之心,在保护幼鱼的同时保护好鱼儿的生存环境,只有法律对人们的捕捞行为作出更多限制,鱼儿才能有更广阔的自由空间。给幼鱼撑起一把“保护伞”,其实保护的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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