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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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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承诺就不能“兑现”

  □肖 华

    湖北黄石市纪委近日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大冶市东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张耿耿,在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和街道纪委书记等人极力制止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东岳街道办事处拆迁组成员到黄山旅游,被大冶市纪委、监察局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10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3月,张耿耿担任办事处拆迁指挥部第三综合协调组组长。5月中旬的一天,拆迁组几名成员向张耿耿提出请求,“张主任,最近工作很忙,大家身心俱疲,能不能组织去黄山休息一下?”张耿耿暗自思忖:“大家没日没夜地忙征地拆迁工作,放弃了陪伴父母、妻儿,都非常辛苦,出去转一转,应该没什么问题。”

  念及大家的“辛苦”,张耿耿很快将此事答应下来。在他看来,既然答应了大家,就应兑现承诺。他在检讨书中写道:“我是被人情和面子所害”。原来他把兑现这样的承诺当作人情和面子,认为自己作为领导,既然作出了承诺,兑现不了,是没有面子的事。  

  但一个党员干部有面子,不是靠兑现违纪违法的承诺来实现的。违纪违法了,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哪还有什么面子?只有遵纪守法,党员干部才会有面子。道理很简单,违法违纪,伤害的是党纪国法的权威,影响的是组织的形象。如果组织没有好的形象,得不到群众的认可,这个组织的所有成员不会有什么面子。

  任何党员干部都要有法纪意识,说任何话,做任何事,都要想想是不是符合法纪。有些事情是不能随意承诺的,有些承诺是不能兑现的。如果党员干部发现自己的承诺不合理,是违纪违法的,就应该停止兑现并取消这样的承诺。这时候,只要说明白,不但为时不晚,也会得到群众的谅解和支持。

  其实,说到承诺,入党誓言才是每个党员干部作出的最庄严的承诺,也才是最需要全力以赴去践行和兑现的诺言。每个党员应该明白,工作生活中,做出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都是违背誓言的,是不忠诚的表现,是绝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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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