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10月1日起,我市将酒驾等31类不良交通行为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民信用档案。公民的不良信用记录将给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10月9日《宁波日报》)。 个人信用档案是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信用关系的原始记录,是伴随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逐渐积累形成的,足以决定和影响社会、他人对其信任之心,是一个人的立足之本。如今,“信用”的法律内涵不再限于传统道德与经济范畴上的“信义”,更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在个人信用档案比较完善的国家,个人信用堪称人的“第二张身份证”。 就我国交通执法现状来说,仅靠罚款、扣分已不足以威慑那些不良驾驶人,在常规的行政处罚之外,将行为人不良交通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可以从“信用”层面给其施压,提高其实施不良行为的成本,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但应注意的是,我国的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专门针对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极少,涵盖内容较为模糊,而且对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不够,使得个人信用档案可能出现失真、不全面等问题。如果把个人信用档案当作一个“箩筐”,什么违法、违德行为都往里装,势必会让个人信用档案变味。 基于此,笔者认为,把不良交通行为纳入信用档案,要从“质”上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性,而不仅仅从“量”上进行考量。对尚不能定性的行为,像“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等,则不宜直接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因为当事人还有对调解协议反悔并通过诉讼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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