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姜 栋 昨天上午,江东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原告王某称和被告鄞州某公司于2011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金每年30万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及次日支付了600万元租金,要求法院确认其租赁合同有效。随后,法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租赁合同进行鉴定,确认其形成时间并非合同上所写的2011年。而且,涉案房屋作为其他案件抵押物,正在其他法院进行司法拍卖。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告处以罚款8万元拘留12日,对被告处以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 近年来,江东法院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连年攀升。该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此类案件有一个很大特点,即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包括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时常有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的情况发生。而其中,大量的租赁关系存在疑问。 虽然对租赁关系存疑,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能够被执行机构调查揭穿的却并不多。从法律意义上说,租赁行为虽属债权行为,但真正的承租人往往多为经济上的弱者,法律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于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便利用此来规避、对抗执行。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通常是批评教育,最重也就是罚款、拘留,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也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自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虚假诉讼罪”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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