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该院建立65年来,深刻影响中国的51起大案,其中,由著名宁波帮人士,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先生的后代提起诉讼,以日本企业为被告,由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案入选。该案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民间通过司法程序对日索赔的首次胜利。 上世纪30年代,原籍我市鄞县云龙(现鄞州区云龙镇)的著名宁波帮人士陈顺通先生,在上海独资创建了中威轮船公司。1936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后被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合并)向中威公司租借了两艘海轮“顺丰号”和“新太平号”。抗战爆发后,两船被日军非法扣留,后沉没。 1988年12月30日,陈顺通先生的孙子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两船的经济、租金损失。这起跨国诉讼标的额巨大,案情和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经历了漫长的审理周期。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商船三井株式会社需支付和赔偿原告租金、营运、船舶损失等共计29.16亿日元。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同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该案判决生效后,上海海事法院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4年4月19日依法扣押了停泊在我省舟山海域,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一艘28万吨货轮。当年4月23日,该日企正式向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及其利息共计40亿日元。 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后评语中,高度肯定了这起世纪大案圆满审理和执结的重大意义,认为其“彰显了我国海事审判及执行体系的司法权威和成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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