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王舜毕)为了获取不当得利,舟山一家船务公司与当地一家船舶维修厂串通,向海事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涉案金额达400万元。法院通过调查,揭露了双方严重违法行为,并对双方各处20万元罚金,涉案当事人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近日,公安机关对原告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将对这起严重的虚假诉讼案作进一步侦查。 去年6月,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舟山某船舶修理厂的起诉,该企业称,他们为当地一家船务公司维修船舶,但对方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至今拖欠维修款400余万元,请求判令对方全额支付,同时确认其对维修船舶享有留置权。为此,该企业还提供了合同、修理项目验收清单、修理费结算协议等证据。 庭审时,被告船务公司对原告船舶修理厂的所有证据不持异议,并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认可。 按照常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马上作出判决。但合议庭在综合相关信息后发现,此案存在几个疑点:一、被告在2014年上半年就开始涉诉,有多起案件正在海事法院审理,涉及债务数额较大;二、法庭之前曾审结一起与涉案船舶相关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所有船员于2014年7月下旬才离船,该船并未靠岸维修;三、原告虽提供了基本证据,但无法进一步提供修理过程中的原始记录。种种迹象表明,此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为此,办案法官对原告、被告作了警示谈话,明确告知案件中的众多疑点,告诫他们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希望他们实事求是还原事实真相。但双方明确表示,本案事实真实,不存在虚假诉讼,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为慎重起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调查和反复论证后作出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与法院查明的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虚假诉讼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十分明显。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以原告、被告存在虚假诉讼事实为由,依法对双方各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判决后,原告以处罚金额过高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宁波海事法院的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原告、被告双方的虚假诉讼已涉嫌构成犯罪,海事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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