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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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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中的法律问题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梅生

  孩子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非常普遍,但很多人不知道或者忽略了这种“隔代抚养”也要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亲情可以随心所欲。以下案例全部来自法院的审理,了解其中的一些法律关系,非常有必要。

  “隔代抚养”:祖父母能否追讨抚养费用?

  [案例]

  3年前,姚先生与妻子离婚,随后将年仅3岁的女儿交给自己的父母照顾。由于工作较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他只在节假日才去探望女儿。去年春节过后的半年时间里,姚先生犹如失踪一般,对女儿不闻不问,甚至连每月500月的抚养费也未给。两位老人长期联系不上儿子,一气之下诉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姚先生支付两人所垫付的抚养费用。姚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才如梦初醒,连忙与父母联系,承认自己做得确实不对,请求原谅。

  

  [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可以看出,父母是子女抚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

  在本案中,离婚后的姚先生虽然将孩子委托给父母照顾,但他具有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能力,因此,不能把抚养责任推卸给自己的父母。也就是说,姚先生的父母虽然实际上在抚养孙女,但只是出于亲情,在姚先生健在情况下,他们并不具备必须独自承担抚养孙女义务的法定条件,因此,他们有权向姚先生索要已垫付的抚养费用。

  “隔代抚养”:不能改变父母的抚养权

  [案例] 

  黄先生与胡女士因感情破裂,4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5岁的儿子被判决随胡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用。此后,胡女士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她将儿子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去年10月,胡女士因车祸遇难,黄先生要求将儿子交由自己抚养,但遭到胡女士父母的坚决反对:外孙一直跟自己在一起,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深厚的感情,有着难解的依赖关系,他们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甚至可以不要黄先生承担抚养费用。黄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说法]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持黄先生诉请的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两位老人虽然一直抚养外孙长大,但并不能因此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更不能剥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法定权利。

  “隔代抚养”:造成损失应否赔偿?

  [案例]

  2010年,朱先生夫妻的儿子出生,全家人都非常高兴。次年,朱先生的妻子突发重病,抢救无效后死亡,他只得独自承担起抚养儿子的责任。由于朱先生所在企业经营困难,其收入较低,为此,岳父母主动担负起照顾外孙的责任,对此,朱先生心里一直非常感激。去年5月的一天,岳父带着4岁的外孙外出散步,偶遇退休前的老同事,两人只顾聊天,一时间竟忘记照看外孙。直到有人惊呼,老人才发现外孙独自玩耍,跑到了道路中间,被一辆小车撞倒后死亡。此后,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了50%的损失,悲痛万分的朱先生不能接受这一结果,也不满意岳父母的失职,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说法]

  这是一起令人扼腕的悲剧,可以肯定,朱先生岳父母内心可能比朱先生还要痛苦。朱先生要求岳父母赔偿,虽然有违常情,但在法律上,未尽责的岳父母的确难辞其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位老人,由于女儿已经死亡,在女婿因各种原因难以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岳父母确实可以承担监护义务。但法律同时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朱先生的岳父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明知外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疏于防患,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外孙死亡的严重后果,决定了其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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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