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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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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文明能“约”吗?

    □郭敬波

  近日,海曙区在江厦公园和濠河公园试点推出《广场文明公约》,不仅对广场舞等活动进行约定,还提出了在广场活动的文明规范和行为准则(11月6日《宁波日报》)。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文化娱乐的需求也相应提升,城市广场成了集休闲、娱乐、健身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区块。丰富多彩的广场文化,反映着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文化素养、社会文明程度,是城市形象的窗口,体现着城市的标志与品位。但曾几何时,扰民的广场舞、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商业宣传、摆摊设点的小商贩“占领”了广场,不仅让广场周边的居民不得安宁,产生了“邻避效应”,也使得周边社区百姓休闲娱乐没了去处。是该给广场立立“规矩”了。

  也许有人怀疑,用“公约”形式为广场立规矩,管用吗?窃以为管用。因为广场活动本身就倡导平等、自由、无拘束,用强制性规范来约束,很可能会适得其反。而“公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和道德倡导,更容易被公众认可和接受。正式制度规范“形”,非正式制度规范“心”。“公约”虽然不如法律那么有强制力,但“内化于心”的约定规范,更能让人们达成基本共识,形成“人人自愿遵守”的约束力。

  广场文明有序,离不开管理。社区作为广场的主要管理者,当然不能“缺位”,但显然,只有激发广大市民自我管理的意识,用“公约”的方式来管,才能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成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公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的缩影,何尝不是另一种“广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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