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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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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什么职务身份,过问案件一律“留痕”

我市法院系统施行
过问案件记录制度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贺磊)记者日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防范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我市法院系统全面施行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并出台相关细则规范内部人员记录、报告、追责等一系列程序。这意味着,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只要不当过问案件,都会被办案法官记录在案。

  “今年,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文件。我们推行的举措,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不管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还是法院内部人员,只要在立案、审理、执行等案件办理任意一个环节向办案人员递交涉案材料、说情打招呼,一律要求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过问案件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案件信息、过问的具体事项等。

  不仅如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详细说明了过问案件的处置与记录、考核与通报、责任追究等情形,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或者未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予以拒绝”,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据介绍,法院内部人员若存在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查处,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院外部人员过问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并定期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若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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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