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在今年“绿剑”春季执法行动中,我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农资店经营的“精品毛豆种”包装袋和标签上均没有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仅标有“宏秋75-3”名称,注明作物种类为菜用豆种。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种业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没有检索到“宏秋75-3”大豆的相关品种审定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种子的品种审定材料及种子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在查清违法经营事实后,当地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作出没收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种子是特殊的商品,种子虽小,误农事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盲目引种和推广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大豆作为主要农作物,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宏秋75-3”大豆种子未经审定通过,如果盲目经营、推广,不及时加以制止,一旦出现问题,农业生产者当年的收成将化为乌有。如果大面积推广,种子经营者往往无力赔偿经济损失,进而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其行为危害性绝不可低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例由宁波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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