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绪忠)消费者看到服装上标着“杉杉菲莱”的商标,或许会觉得这是杉杉公司推出的新品牌或新款;看到“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小熊杉杉”等商标,消费者同样可能会认为是“杉杉”驰名商标的子品牌……日前,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这些看似与“杉杉”有关的商标其实与“杉杉”品牌无关。公司目前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杉杉菲莱”商标无效。 记者了解到,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获颁“杉杉”商标。1999年,“杉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4月28日,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杉杉股份控股股东)获颁“菲莱威尔”商标,并授权其控股子公司使用;2008年5月28日,获颁“菲莱”商标。目前,“杉杉”注册商标已被列入“中国最具价值的500品牌”,入选“中国50个最具价值的民营品牌”。 2011年至2012年,自然人徐治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杉杉菲莱”商标,并于2015年4月获批。近期,“杉杉菲莱”商标产品准备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广泛招收加盟商。 对此,杉杉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杉杉菲莱”商标权人、实际控制该商标权的相关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与杉杉股份或任何其他杉杉企业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联。同时,杉杉股份将继续采取合法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据悉,杉杉股份的诉求已得到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的支持,两机构分别于今年3月、11月就此事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能认真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请求,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给予积极的保护,认定“杉杉菲莱”商标无效,彰显公平公正。 打假专家孙佳恩认为,“杉杉菲莱”申请人将杉杉股份与其母公司杉杉集团名下的两件注册商标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新商标进行申请,不但损害了杉杉股份的商标权,而且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和误购,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杉杉菲莱”申请人与杉杉股份同属浙江省区域,将会加重损害“杉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目前,“杉杉保罗”“杉杉莱驰”“方振杉杉”“金牌杉杉”“杉杉山”“小熊杉杉”等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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