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田兆余 近日,我主持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甲起诉乙欠其货款9.8万元,加上利息总计11万余元。对这笔债务,乙先是矢口否认,后来又拿出伪造的证据,称其只欠了3万余元。通过开庭审理,案情完全弄清,甲的诉请得到了支持。 类似的合同纠纷几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会有两种结果:一、判决乙支付货款及利息11万余元;二,通过调解,做甲的工作,促使其放弃利息请求,甚至货款本金也可能酌情减少。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选择后一种方案,因为它符合调解优先的司法目标,而调解率曾是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且能避免当事人的上诉甚至上访。但这一次,我却难以取舍,乙的欺诈行为让我感觉到了愤怒与警醒:为什么违约者能通过诉讼获利?这两个选项的背后,是否存在法治理念与司法价值的冲突?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2000多年前,先哲就道出了法律的真谛所在,定分即确立名分,也就是明确权利义务,止争即解决争端,化解矛盾。在一个常态社会,契约精神深入人心,诚信守约理应成为人们的共识,两者应是统一的。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二者很多时候并不统一,有时甚至互相冲突,既有“分已定而争不止”,也有“分难定而争已止”。如何在定分与止争之间进行取舍,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现在,司法更重视止争,即通过调解结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即使没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在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后,仍然可能会牺牲一方的正当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的不当需求。 这种牺牲确实能换取纠纷的所谓和平解决,但其负面影响也是不容低估的。它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牺牲了个案的公正。由于个案公平正义的缺失,使社会公众形成“违约者获利”的观念,从而使更多人去效仿。 因此,这种“止争”只着眼于眼前利益,满足于暂时的和谐,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公平正义和社会诚信为代价的,将为更多争端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只有确定名分,使公平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不让守约者受损,更不让违约者获利,才能长远地止争,从而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强调定分的重要性并非排斥调解在案件审理中的运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调解在建立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面对不同的案件,其处理方式应有所不同。 对契约类案件,应侧重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者应受到惩罚,以培养社会公众的契约精神。而对非契约类案件,应侧重于调解,化解双方矛盾。如相邻关系纠纷,其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甚至无法明确,判决多数情况下会激化矛盾。再如继承纠纷、赡养抚养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没有必要明确具体数额。对这类纠纷,法官应以止争为宗旨,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寻求平衡,调解结案。 公平与正义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那时,定分与止争将不再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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