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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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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交通事故死亡
祖父祖母有权获赔

  [案例] 

  朱某夫妻都已年过七十。5年前,他们的儿子因病去世,但不幸的是,4个月前,孙子小朱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法院审理和执行,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由于朱某夫妻生活困难,于是要求与儿媳妇一起分割赔偿金,但遭到拒绝。儿媳妇认为,朱某夫妇的生活费并非由孙子小朱提供,非实际上的被扶养人,因此不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同时,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死者母亲(即朱某夫妻儿媳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才有资格享受这笔遗产。

  

  [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朱某夫妻有权获取孙子小朱的死亡赔偿金。

  一方面,他们同样属于死亡赔偿金的索要和分配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两种人依法享有赔偿权利:一是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二是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则归于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受害人的近亲属,而且,被扶养人、近亲属之间并不受权利顺序的约束。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的朱某夫妻,虽然并非死者小朱的实际被扶养人,但却是近亲属,有权向肇事司机索要或要求儿媳分配死亡赔偿金。

  另一方面,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因此,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否决朱某夫妻要求分配赔偿金的权利。因为遗产是指死者生前已经形成且合法享有的财产,而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在小朱生前形成且实际享有,而是因其死亡才产生的,并通过肇事司机的赔偿而获取。(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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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