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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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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
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问题]

  北仑区的赵女士多年前结婚时,与公公婆婆同为一户,共获得三亩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获得政府部门发放的土地证。三年前,赵女士与丈夫离婚,之后,她多次要求重新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遭到前夫和公婆的拒绝,村里则认为,此事应由他们自己处理解决。赵女士问,对此,她该如何办?

  

  [说法]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赵女士一家当初分得的三亩多承包地,确实包含有她的份额。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有争议的,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先由承包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来说,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的土地份额从家庭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由女方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若女方对承包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意继续耕种的,可以由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年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若男方不同意代耕,也可将自己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使用。

  这个分配原则虽然明确,但由于牵涉到复杂的家庭矛盾,实行起来非常难。(董怡 沈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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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