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白阳)公共图书馆数量少,公共图书馆选址远离人口密集区,公共图书馆设施陈旧缺乏管理……这些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望通过立法解决。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公共图书馆的捐赠者,可以获得图书馆的专题活动、馆舍及馆名等的“冠名权”。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意见稿明确,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资源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作为公共图书馆的馆名,或者命名图书馆的馆舍、其他设施。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或者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政府设立的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的,国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