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4号国务院令,公布《地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地图审核范围、送审主体、审核内容和程序,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使用的地图应当即送即审,地图审核不得收费。 《条例》要求,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应当具备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在出版物中插附的地图应当是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并规定对地图著作权予以保护。 《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数据安全管理、用户信息保护、违法信息监管及核查备案等制度,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信息须经用户同意,发现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内容的,立即停止传输,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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