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正宝 近期,本市媒体时有关于物业费纠纷的报道,如《年终都市剧“追讨物业费”开演》(11月28日《现代金报》),《拒缴物业管理费:没有什么理由能成立》(12月1日《宁波日报》)。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纠纷是棘手的老问题,有些物业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动辄通过法院追索物业费。这样做是法律许可的,也体现了较强的法治意识,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其实并非上策。 通过法院追索物业费,除了能强制极少数有意拖欠者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外,更多纠纷最后也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司法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后一种手段,带有强制力,非不得已,不宜选择。比如物业费纠纷,通过法院解决,至少存在三种负面影响: 加大业主与物业的对立情绪。业主拒付物业费,很大原因是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输了官司的业主即使按法院要求支付了物业费,也会心存怨气,更加对物业不满,不利于和谐社区建设;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物业通过诉讼依法享受了收费的权利,但其管理服务并不一定因此改进,无益于物业加强日常管理;法律效果不佳。这类案件不仅牵制了法官的办案精力,占用了一定的司法资源,而且不能排除今后出现“同案”再诉现象,有背于法院“案结事了”的判决原则。而且,这类案件依法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案多人少”的一审法院而言,是不小的负担。 物业费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各异,不能依靠一纸诉状,满足一时的“治标”,而必须群策群力,走“治本”之路。因为这类纠纷的主要根源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因此物业应在加强管理上下工夫,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并公开物业费收支项目,自觉接受业主监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组织,则应主动担责,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业主则应进一步强化自身法治意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服务费用,并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力,对物业服务及时提出合理意见,改进不力的可逐级反映。这样多管齐下,物业费纠纷闹上法庭的机会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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