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 翔 “没见过大街上这么多车,不习惯,有些慌。”现年31岁的钱仁风,在不满18岁时,因为巧家县幼儿园投毒案,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中度过13年青春岁月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了之前对她作出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12月22日《重庆日报》)。 冤案平反史又多了一个鲜活的案例,这是法治的悲哀,也是法治的进步。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一个花季少女失去了13年的青春,迎接她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看过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人知道,被关押多年的人初入社会,会有多么惶恐不安,各种不适应,各种无助感。 回看这起案件,无罪判决书中列举的条条桩桩,让我们只能用“漏洞百出”来形容之前的无期徒刑判决。如此缺乏说服力的证据链条,当初为何被法院采信?云南省高院驳回上诉、驳回申诉时,为何始终没有像今天这样诚实?这是缺少纠错的勇气,还是不愿承担被问责的后果以及被舆论质疑的代价? “天津官员用矿泉水瓶装年份茅台”“看守所长导演犯人假自杀助贪官‘救人’立功减刑”……有些关于造假的高超技术和聪明才智,我们向来只能愤怒却无济于事,相比之下,最不能令人容忍的造假,是利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强迫形成有罪供述。当时不到18岁的钱仁风,就是经不起刑讯逼供才作了有罪供述。事实上,生活中没几人能受得住那样的逼供手段。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当地警方对当时的首要嫌疑人并没有进行调查,因为他是该县某局政委和某资源局副局长的儿子。将一个幼儿园小保姆逼供定罪,只能让人怀疑是寻找“替罪羊”。如今,“替罪羊”已经冤狱昭雪,真正对幼儿投毒的罪犯,是不是应该被绳之以法了?而当年徇私枉法的一干人等,是不是也应该被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毋庸讳言,冤案并不是中国特色,而是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英国和日本在上世纪90年代也有一系列冤案被平反,美国同样有很多的冤案。司法总归要靠人,是人就难免出错。问题是出错的原因:有数据显示,美国64%的冤案是由于目击证人的错误指认,仅有15%是嫌疑人被迫作了有罪供述,而我国的刑事冤案,则绝大多数与强迫有罪供述相关。 每一个冤案被平反,是往耻辱柱上订牌子,还是往法治道路上迈步伐,关键要看平反之后如何收尾。这个意义上,出现冤案并不是最可怕的,关键是要反思为何出现冤案,出现了冤案后能否勇敢面对,并在第一时间纠错,同时采取一系列对应措施加以预防,以免冤案再现。 对公众而言,回头看也许只能看见一个又一个的冤案,向前看却是鼓励受冤者永不放弃的必胜信念,是约束司法者不敢作恶不敢懈怠的正义力量。所以,每一次冤案昭雪,都如一盏希望之灯,既照亮受冤者的绝望之心,给他们以力量和希望,也照亮法治中国的道路,让正义不再被戕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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