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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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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失独家庭扶助条款不应该

  □王学进

    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跟独生子女奖励有关的规定,其中包括失独家庭扶助条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对此,在12月23日的分组审议中,杜黎明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应该保留不应删除(12月24日《新京报》)。

  杜黎明等委员的意见很中肯,失独家庭扶助条款千万不能删。每月10元钱的独生子女奖励,聊胜于无,取消了没人有多大意见。但失独家庭扶助金不一样,它不是奖金,而是扶助,体现了政府对失独家庭的物质和精神扶助与抚慰。如果删除该条款,意味着前年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就缺少了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就可以不再按《通知》要求发放扶助金了。

  根据2013年提高后的标准,失独家庭扶助金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虽然不高,但多少也算是政府对失独家庭的一种补偿。如果删除该条款,不但失独父母可能连这点钱也拿不到,《通知》承诺的“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希望也将落空。这从道义上说不过去。

  为什么要删除该条款?答案可从卫计委的解释中去找。去年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进京,向国家卫计委提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国家行政补偿”的要求,卫计委答复说,“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制定行政补偿办法。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什么不就失独家庭制定行政补偿办法?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解释:“国家的政策造成了你直接的损失才会进行国家赔偿,而失独家庭不是因为国家制定的政策造成了子女直接的死亡,这不是因果关系,所以国家是不给补偿的。”

  此次《草案》删除该条款,仍然基于这一认识。但我认为,删除该条款尽管合法,但不应该。要知道,失独父母当初正是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放弃了自己生二胎、三胎的权益,才成失独者。他们为国家利益牺牲了个体利益,体现了公民的责任担当。后来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失去了独生子女,成了老无所依的孤寡老人,其情可悯,国家理应给予他们补偿和扶助。卫计委拿“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说事,很难服人。

  而从五部门发出的《通知》执行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虽然《通知》提出,要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力度,但因为是部门通知,没法律效力,《通知》精神还多在纸上。据了解,除广州和北京等少数城市设立“失独养老专区”、指定第五福利院作为专门接收失独老人的养老机构外,更多城市并没有出台相关措施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

  我认为,不但不应该删除该条款,相反要趁此次修正机会,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失独家庭补偿扶助的法律责任,以改变“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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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