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今后,游客在首都机场发生不文明行为影响机场安全,将会被首都机场安保部门和旅游部门同时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黑名单”,并可能直接影响出行(12月24日《新京报》)。 游客在飞机上、机场有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是必要的,笔者认同将违规游客列入“黑名单”,以提高其违规成本,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值得商榷的是,列入“黑名单”属于对违法者的制裁手段,应取得法律或规章的授权,并由职能部门或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 目前,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等,列入“黑名单”尚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过,列入“黑名单”等于将违规者纳入失信档案,限制其正常享受某种资格或待遇,关乎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对公民个人的评价,从严厉程度看,甚至比拘留更为严峻。 现代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公民权利,确有必要的,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性文件,这是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关键举措。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的部分权利,在被执行人履行还债义务后及时取消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在欠债人失信行为消除后保存5年。可以说,这两类“黑名单”机制很好地保持了克制,注重维护公民的必要权利,值得借鉴。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在制度设计上,“黑名单”机制增加了不文明游客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对规范游客行为、倡导文明旅游有积极意义。但信用记录作为公民的第二身份,必须谨慎对待,不能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草率地将公民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部门应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层级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法规,对“黑名单”的行为种类、执行机关、限制措施、限制期限等关键问题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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