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4日称,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适当降低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分别降低0.02元、0.03元,四类资源区分别降低0.01元、0.02元。对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6年一类、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0.1元、0.07元,三类资源区降低0.02元。 通知同时指出,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通知指出,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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