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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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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资金
应有“回流”机制

  ■法眼观潮郭敬波

  据12月8日《人民法院报》报道,2015年国家安排近30亿元用于司法救助,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后,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基本在我国建立。

  

  北宋的苏东坡在杭州任通判时,曾审理一起绫绢商诉卖扇人张小二拖欠货款案。他得知张小二并非有意赖账,而是因为天气凉扇子卖不出去一时还不起账,便在张小二的扇子上题字作画,慕名而来者将扇子抢购一空。张小二还清了欠款后,为表谢意对东坡以厚礼相赠,被苏东坡婉言相拒。“东坡画扇”的故事被世人称为美谈,传诵至今,这位大文学家称得上是司法救助的鼻祖。

  事实上,在六部门的意见出台之前,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已经在尝试进行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救助标准和政策依据,致使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的随意性较大。有些地方的司法救助资金甚至演变成“平息信访资金”,好哭的孩子多吃奶,谁闹得厉害就给谁一点,一些该救助的人不知道如何申请,不该救助的却得到了救助,好钢并没有用在刀刃上。

  司法救助制度无疑于当代的“东坡画扇”,这项意见的出台让司法救助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使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更加开放、透明和便民,只要符合条件,每一个当事人都可以享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救助。

  但法院在实践中也发现,救助资金“收回率”基本为零,这让救助资金处于“只出不进”的状态。产生这一现象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司法救助案件大多属于当事人基本无履行能力的“骨头案”,因此执行难度比较大。主观方面,也有一些执行人员因为当事人得到救助后,不再到法院催促,放松了对案件的执行。也有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债,隐匿、转移财产,使案件无法及时执结。当然,还有一些当事人在案件得到执行后,不愿返还救助资金,只求“东坡画扇”,不见“张二回赠”。

  为了让司法求助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把救助工作做实,审核救助对象要严,审批、资金发放要快。同时,要加强对“老赖”的执行力度,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如“东坡画扇案”中的“非故负之”,不能把司法救助变成“老赖”欠钱,国家还债。对于已经执行到位的案件,则应建立司法救助资金的“回流”机制,不能让司法救助资金成了一项额外补偿。

  惟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司法救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司法救助资金才能“为有源头活水来”,让更多应当受到救助的当事人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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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