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宁波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议案》。会议认为,宁波山海相望,地理位置优越,森林资源丰富,水系发达,海岸线曲折绵长,岛屿、港湾、湿地、滩涂众多,生态资源得天独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优势。本世纪以来,在经济高速增长、城市迅速扩大的同时,我市在自然海岸带、山体缓坡、河流湿地和港湾开发中,生产功能强化,生态和生活功能弱化现象严重,生态保护规划滞后,生态格局和城市品质面临挑战。会议认为,市政府编制《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全市域1:10000和市区1:2000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分级管控要求,这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规划》从宁波自然环境特征和现状出发,兼顾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与民生需求,指导思想明确,目标清晰,重点突出,措施合理,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为严格实施《规划》,会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意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建设边界无序蔓延,对于宁波可持续发展,改善提升宁波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品质,具有基础作用和根本性意义,全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编制和实施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刻理解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去的总体要求,把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增强对历史和未来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保护,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全面实现市委关于美丽宁波建设的目标任务。 二、精心编制,不断完善,切实提高《规划》科学性。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规划》市区部分要编制分区域详细规划,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地理信息化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设置边界标志,做到红线真正落地;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原则和划定的区域,遵循生态系统性特点,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数量与质量关系,及时组织力量编制本区域1:2000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继续深化城市总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融合工作,处理好与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划、三门湾区域空间布局规划和四明山保护等次区域规划关系,红线规划要充分体现次区域规划生态保护成果,次区域规划与生态红线有冲突的要及时调整;要加快“规划一张图”编制,建设互通共享的信息平台,加强协调,防止其他规划影响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依法全面实施《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依法制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复杂,各级政府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责任主体,加强市县联动、部门合作,落实红线分级管控和政府分级管理措施,严格禁止红线范围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禁止一切违反《规划》要求、未经批准的填海围涂、毁林造地、矿山开采、自然岸线破坏行为,行政和司法机关要依法查处各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市政府应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如遇《规划》重大修改应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向社会公开,鼓励广大市民参与保护,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法规,建立机制,形成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政策体系。抓紧制订《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要对生态保护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政府责任,生态保护红线分级管控要求和程序,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设,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修订《象山港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四明山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立法调研工作,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法规体系。市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生态保护和《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内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尽快建立政府负责、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保护任务重的区域增加转移支付,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影响生产生活的群众提高补偿标准;把生态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及时回应的政府与公众互动机制,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形成全社会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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