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忌讳“制衡”二字 日前,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石仲泉刊文指出,制度治党,特别是要抓带有根本性、管全局的宏观约束制度。比如党内权力制衡制度,目前推行纪委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就具有权力制衡性质。其实,还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党内既要权力高度集中又要使高度集中的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制衡的这类制度。 不要忌讳“制衡”二字,它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有名词。所谓“制衡”者,乃制约平衡集中的权力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笼子是高标号钢筋密扎的,而不是橡皮泥捏的软笼子,也不是“牛栏关猫”的缝隙很大的笼子。这里的权力不是带有选择性的,有的关,有的可以不关,而是所有一切公权力都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如果健全和完善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以有效形式监督一切公权力,让一切公权力完全在阳光下运行。这就是一种有效“制衡”。 通过软法完善不同利益主体间协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座谈会上指出,在当下社会,软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软法能够柔中有刚、刚柔相济,能够建构完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机制。 江必新认为,软法的产生、对软法的研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方兴未艾的公共治理、协商民主以及中国依规治党等重大的时代课题相伴而生。软法作为传统的国家制定法与道德法、伦理法之间的一种形态,是共识法、协商法,是一个没有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成文规则。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社会的文明化,总的趋势是法治不断走向柔性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柔性法逐步增加、刚性法逐步减少的过程。不是所有规则的实现都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且从法治文明的角度来看,强制力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软法的特殊功能就在于它运用利益导向机制和人的行为选择规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非刚性的指引,能够指导人们理性地选择行为,这也是软法学需要研究的重点。 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能打折扣 近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在《北京日报》刊文说,关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30多年来,就理念来说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80年代中后期,中央提出要发挥市场(当时虽未提市场经济,但已提市场)的“重要”作用,但如何重要,并没有说明。第二个阶段:十四大提出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之后,十六大去掉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前提,新添了“在更大程度上”;十七大新添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等等。但“基础性”一直是核心命题。应该说,“基础性”比“重要”要明晰得多,但它容易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在“基础性”的上面还有一个“决定性”的力量。第三个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不仅是力度的变化,而且是质的提升。 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虽然中央已经明确界定,但是市场角色定位问题在理念上并没有解决。最近,理论界有人针对“决定论”,提出“驾驭论”,即政府来驾驭市场经济。按照这个思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讲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势必大打折扣。当然,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不能夸大解释,市场只能决定它能决定的东西,它本身有局限性,不能形成“市场万能论”。更何况,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论断之后,人类文明又向前发展了240多年,市场经济本身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今天,人类实行现代市场经济已不同于原教旨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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