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通知》中明确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类,并分别界定范围,要求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 为节约集约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鼓励集中兴建公共设施,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应就设施建设方案、项目,与当地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示,才能签订三方用地协议,规范用地行为。乡镇政府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国土、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