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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陈满(右)在宣判现场。(新华社发) |
据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陈菲 傅勇涛)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2月1日上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从一审被判死缓,到再审宣告无罪,陈满等了20多年。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了解到,陈满申诉案是最高检首次向最高法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 同日,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就该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本案复查并提起再审一直令社会各界关注,为什么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 张勤: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满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对陈满量刑过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出抗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满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 记者: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张勤: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记者: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勤: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2、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 3、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记者:再审判决是如何认定本案事实及宣告陈满无罪的? 张勤:经再审查明,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于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东区上坡下村109号向被害人钟作宽租房居住,案发前搬离,同年12月25日晚7时许,钟作宽被人杀死在上坡下村109号一楼东卧室,中心现场被人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清楚。但原裁判认定系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记者:对陈满的国家赔偿等事宜,是如何考虑的? 张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月1日,我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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