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海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2月15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由于监护人(主要是父母)不能正常履责,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其中,农村留守儿童是事故的高发人群。撤销监护人资格方面,我国的法律早有规定,比如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是申请变更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也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虽然法律早就写明,但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的事例却鲜有听闻。重要原因在于,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之后,谁来承担起监护孩子的责任?如果没有办法为其另找一个合适的监护人,法院就不会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或者说判了也是白判。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盘”,但其接受能力显然不足,公信力也未达到让公众认可的程度。一些地方设立“育婴岛”后出现“爆棚”现象,以及有儿童福利院收买婴幼儿牟利的极端事例说明,剥夺一些监护人的监护权容易,但让孩子们有个安全的归宿太难。 这样的难题由来已久。如何破解?建立具有充分接受能力和公信力的国家监护机构,免除孩子被撤销监护人的后顾之忧,才能让规定真正发挥作用,未成年人权益才会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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