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最长能休45天的探亲假出台已经35年了,很多人却闻所未闻,被指名存实亡。近日,媒体的相关报道引发网民吐槽。多数网民称“从没休过”,很多人甚至“听都没听过”(2月17日《新京报》)。 1981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就业分配客观上造成劳动者背井离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但政策出台35年来,很多人对此福利闻所未闻,一些企事业单位基于各种原因通常并不批准员工休探亲假,而员工基于各种顾虑,也会“自愿”放弃休假权利。此外,很多单位会扣除休探亲假职工的绩效工资,休假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 如今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民择业自由,公共假期充沛,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已经建立,加之交通工具便捷,倘若简单强推35年前的探亲假规定,显然有些不合时宜。而在国家尚未明令废止探亲假规定的前提下,不让职工休探亲假,又无异于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5年来,探亲假政策早已不符合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却从未作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比如,规定未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已婚职工,只能每4年获得一次为期20天的假期。这一规定显然缺乏人性关怀,让“常回家看看”沦为难以实现的奢望。且该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只针对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显然有失公平。 名存实亡是不是就该取消了之?笔者以为不妥。探亲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益,是公民休息权的一部分,简单取消和剥夺是不妥的,而应在新形势下改进完善,降低休探亲假的门槛,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让这项政策更加科学可行。例如,可以尝试把探亲假和年休假衔接起来,并扩大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的职工;可以依照职工工作地与探亲地点的里程远近,给予不同的休假天数,路途里程越远,休假天数可越长,等等。 公共政策往往关涉民生,关涉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名存实亡的探亲假折射了政策调整的不作为。期望有关部门顺应民意,主动清理和修改那些不合时宜的公共政策,让公共政策与时俱进,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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