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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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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将有“身份证”

《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4月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江雁斌)由市规划局牵头起草的《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它的出台实施,为我市进一步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年来,我市以轨道交通建设为重点,以地下市政设施、停车场、综合管廊等为主体、其他功能设施为补充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入新阶段。至去年底,我市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已达3200万平方米,其中,市六区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并呈现出总量快速增长、功能综合多样的趋势。

  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市出台《管理办法》,共7章39条,分总则、地下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篇章对地下空间开发作综合性立法。 

  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分两类。一是结建地下空间,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二是单建地下空间,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针对当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存在综合协调机制缺失、专业性规划之间衔接不畅、地下空间综合信息不完善等问题,《管理办法》首先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建设、规划、国土、城管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明确了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突出规划的龙头和导向作用;明确了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管理,要求有效推进地下空间统筹建设利用,避免重复建设引起的资源浪费;同时还对在地下空间进行违法拆改、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土地分层确权制度、产权登记制度。即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并可取得相应权属证明。这意味着地下空间也将有自己的“身份证”,其业主可以获得相应处置权并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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