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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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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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面教材为何起“反面作用”?

  ■法眼观潮 牧 野

  

  去年12月18日晚,一个叫韩某的男子在朋友家喝下一斤多白酒后,开车前往杭州萧山城区。其间,他先后与四辆车发生碰撞,并造成其中一人受伤。最后,韩某竟然不管不顾,弃车逃离。法院于春节前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韩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所造成的4起事故均承担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认定其犯有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8000元。

  这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大多数网友都认为法院的判决偏轻,有人甚至猜测,这个韩某的老爸可能是个“李刚”。还有网友拿出了高晓松当年的例子作对比:2011年5月,高晓松醉酒驾车被警察当场查获,虽然并无撞车情节,更没在肇事后逃逸,但最后却被法院判处拘役半年。两相比较,对韩某的处罚明显偏轻,笔者在看到这条新闻时,也产生了类似感觉,为此,专门请教了一位专业人士。他经过仔细分析后表示,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法律对每种情况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本案来说,对韩某的判决完全符合规定,并不存在偏轻的情况。

  如果对韩某的判决是正确的,那么,当年高晓松为何情节比其明显要轻,反而获刑半年?这位专业人士分析,高晓松被查获时,醉驾入刑刚开始实施,因此,法院在判决上可能考虑了其他一些因素,如想通过名人犯案为这个新法的实施作宣传,起到警示作用,因此,给予顶格从重判决。笔者查阅了当年的新闻报道,发现一审判决后,高晓松拒绝了其律师提出的上诉建议,自愿接受这个判决。

  如果笔者理解不错,高晓松当年是被当作了反面教材,法院在对他量刑时,可能考虑了这个特殊的因素。然而,被当作反面教材,是否应成为决定量刑轻重的特殊原因?法律和司法要体现权威,关键不在于其执行时的轻与重,而在于是否公平与公正。判决高晓松获刑半年,虽然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但至少在醉驾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这一点上,这个反面教材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公众把韩某醉驾的处罚结果与高晓松案相联系,这一客观事实提醒我们,在如何对待反面教材这个问题上,需要认真考虑,如果超越规范,人为地做“加法”或“减法”,其最后产生的作用可能适得其反,甚至成为另一种“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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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