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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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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个人信息者
惩处力度应该更大

  讷言

  

  海曙区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营销,被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为此,“甬城晨笔”栏目刊发《泄露学生信息被罚,但愿不是孤例》一文,希望这样的查处能够常态化。笔者很是赞同,并认为在追查与处罚上,力度应该更大,范围应该更全面。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常有,而行政处罚并不常有,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纳思教育”进行调查和处罚可谓前进了一小步。但对该事件不应止步于行政处罚,还有一大步要走———公安机关应当介入侦查抓到信息泄露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非法泄露”者的刑事责任要远远重于“非法获取”者的行政责任。就本案来说,“纳思教育”的负责人是通过怎样的“个人渠道”得到这些信息的,是应当查清的重点。另外,被“纳思教育”电话骚扰过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只有多管齐下,用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打压,才能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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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