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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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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
还是道德惩罚?

  新华社发 程硕 作

  曲 蓉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焦虑,即我们如何对那些违反道德准则之人实施行之有效的道德评价?事实上,近来公众热议的“暴力让座”、“人肉搜索”抑或是“道德绑架”等社会事件,与其说是针对不道德行为者所做出的“道德评价”,更近乎于“道德惩罚”。但显然,“道德惩罚”不仅没有遏制社会上的不道德或丑恶现象,反而偏离目标陷入了集体的暴力和不公正,长此以往还将扭曲公众的社会心态。因此,理清道德评价与道德惩罚之间的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边界至关重要。

  从宽泛的意义上讲,道德评价也是一种道德惩罚。惩罚的本质是将痛苦与不悦强加给被惩罚者。道德评价通过对行为或行为者的善恶进行赞扬或贬斥、肯定或谴责,借以规约影响行为或行为者。尤其是否定性的道德评价,更是构筑了无形的道德法庭,强迫违犯道德准则的行为者接受公众审判,接受公共意志和道德权威。俗语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吐沫星子淹死人”、“戳脊梁骨”,都反映了社会舆论谴责对个体所带来的痛苦与不悦并不亚于道德惩罚。

  否定性道德评价虽说是社会强加给个体的,但这种道德评价所包含的痛苦与不悦主要是心理层面上的感受,其之所以能发挥作用,还在于个体良心的自我谴责和羞耻之心。换句话说,惟有当个体真正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内疚、羞愧时,道德评价所包含的痛苦与不悦才能发挥作用。相反,如果个体根本不在意社会舆论,那根本谈不上什么社会压力。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家罗国杰先生主编的《伦理学》一书中,主张道德上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道德的社会评价,只有为该社会成员的自我评价所认同,才能发生有效的作用”。

  道德惩罚则不同。无论个体良心的自我评价是否存在或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道德惩罚都能够将痛苦与不悦施加给不道德行为者。无论是强制闯红灯者“戴帽子”站岗执勤,对随地吐痰者进行罚款,还是对“老赖”和失信者限制消费,这些道德惩罚不仅带来心理层面上的痛苦与不悦,还包含了物质方面的损失和身体享乐方面的束缚。如果从效力来看,道德惩罚要比道德评价更有力量。尤其是我们正处于这样一个时代,社会转型期多样性道德对社会主流道德观构成冲击和挑战,市场经济负面影响造成了个人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利己主义价值观盛行,广泛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发展将我们带入一个陌生人社会。当以社会舆论和内在良心为主要形式的道德评价的软约束软弱无力时,人们开始倾向于用道德惩罚代替道德评价。但是,滥用道德惩罚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进步就是为了消除“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强力和暴力被政府所垄断”。虽然私人空间中残存相当有限的暴力,像父母还可以通过打手心、打屁股惩罚不听话的孩子(只有达到虐待或殴打的程度,才会触犯国家法律),但在社会公共空间中,任何人对人的强力和暴力是绝对被禁止的。由于惩罚的基础是强力或强制,因此,在现代社会,惩罚通常是指法律惩罚,仅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条文才能实施。道德惩罚是一种类法律惩罚,需由被授予道德惩罚之权力的专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明文规定实施惩罚。不同的是,道德惩罚不包括针对违犯道德准则的行为者实施暴力或强力的权力,这些权力只有专门国家机关实施法律惩罚时才具有。

  “暴力让座”、“人肉搜索”或“道德绑架”,是将肉体上的暴力或者心理上的强制强加给他人,显然造成新的道德上的不平等,造成了新的压迫。尽管身体上的不适、年龄上的衰老、生活中的不幸遭遇以及受不道德行为所波及,似乎是要求其他人实施道德行为、节制不道德行为的强烈理由,但并非是个体施加暴力和压迫、侵害他人基本权利的正当理由。因此,以暴力为逻辑的所谓“道德惩罚”,同样是一种恶。

  这并不是说不能进行道德惩罚,而是说道德惩罚并非是道德的本质,只能做为道德评价的辅助性手段,在严格的范围内实施。道德评价的目标是扬善抑恶。也就是说,道德评价通过对行为和行为者善恶、好坏、是非的价值评判,力图发扬社会正气、纠正遏制社会邪恶或不端。而道德惩罚的目标通常是“抑恶惩恶”,或者说通过惩恶从而抑恶。由于抑恶的方式有所不同,道德惩罚必须建基于“罪有应得”的公正原则基础上。换句话说,我们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不道德行为实施惩罚。受惩罚者违反了怎样的道德准则,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何种伤害,他需为此付出相应的道德代价。受惩罚者所付的代价与其造成的伤害大体上应当是持平的。

  道德评价的首要原则也应当是公正原则。道德上的赞扬或谴责、褒奖和贬斥,都应当基于行为者所实施或没有实施的行为。但是“扬善”使得道德评价包含了道德期待和理想性追求。当我们对“小悦悦事件”中十八位路人漠然而过唏嘘感叹时,我们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持有一种道德期待和理想追求;当我们赞扬比尔·盖茨、巴菲特、扎克伯格的慷慨仁慈时,我们向往一种人人相亲、人人相助的大同社会。我们可以期冀社会上每个人都相亲、相爱、相扶、相助,但我们没有理由因为别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见义不为、为富不仁而对其进行道德惩罚。

  尽管道德惩罚与道德评价目标皆是建立一个良善的社会,但一个社会善良的彰显并非通过道德惩罚挟持公众。“暴力让座”、“人肉搜索”或“道德绑架”的问题,就在于其以道德为名挟持公众、威吓公众,但却常常为了服务于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这不仅无益于彰显道德力量,反而削弱了道德的基础。道德上的伟大、高尚和卓越不是惩罚就能创造出来,而是需要更积极向上的道德评价进行引导,更正确公正的社会舆论空间加以塑造。

  (作者为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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