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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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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行赏应在法院判决之后

  殷国安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参加两会,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论功行赏”(3月2日《新京报》)。

  朱征夫的这条建议,笔者深表赞同。为什么公安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论功行赏,而应该推迟到法院判决之后?道理很简单:因为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为有罪。如果被公安部门认定的罪犯,最后被法院宣布无罪,则表明公安机关的破案就是错案,而你已早早庆祝破案,宣布对破案有功人员表彰、奖励、提拔重用,这不是让自己陷于被动吗?

  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自陷”被动局面时有发生。2001年5月,湖北钟祥市石牌镇贺集二中136名师生集体中毒,警方逮捕了三名教师。宣告破案当天,湖北省公安厅就对钟祥市公安局予以通报表彰,该局还因破获此案被记集体二等功,另有3人荣立二等功,4人荣立三等功。最后法院宣布3人无罪,案件撤销,湖北省公安厅再发文撤销相关的立功嘉奖———湖北省公安厅同自己开了一个玩笑。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公安机关的破案奖励应该在案件终审而不是一审之后。河北廊坊曾经发生两起灭门案件,廊坊中院两次判处陈瑞武死刑、尚志红死缓、杨洪义无期,在省高院数次发回重审之后,2009年5月14日,河北省高院直接提审此案,“宣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但这份判决书却被廊坊中院“隐藏”到2011年11月才宣布执行。原因在于,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政法部门面临巨大压力,如果连破两起灭门命案都成了冤案,影响严重;更重要的是,“破案”之后,一批有功人员被表彰、奖励,有的还被提拔重用。这就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什么不等此案终审,就急急忙忙表彰奖励?结果捞的不是政绩,而是问题和错误。

  我觉得,把对破案人员的立功奖励改在法院判决之后,而不是破案之时,是为了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家独大”的司法地位进行适当调整,使侦查能够更加有效地经受司法的检验。而且,这么做是一件不大也不难的事,并不涉及什么体制、制度之类,完全可以立马落实,只看公安部门乐意不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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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