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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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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昨对新修订公布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作说明

女方在法定产假后,还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本报讯(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陈琼)今年起我国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我省修订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昨天,市卫计委就有关规定向媒体逐一说明,包括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还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修订公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省条例》是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该按照法规执行。

  产假、护理假、婚假和哺乳假有什么变化?

  新修订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还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目前,这30天奖励假人力和社保部门因相关法规规章未作修改,不给予国家法定产假的生育保险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新修订的《省条例》取消了晚婚给予12天的奖励假规定。即在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可以享受3天法定婚假再加12天的晚婚奖励假共15天。在新修订《省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结婚登记的,只有法定婚假3天。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两个概念。《省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这条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难产、生多胞胎还能增加假期吗?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原先的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是否可以继续享受?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已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可以继续享受(除了按规定退出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获得奖励优惠。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特别扶助。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省条例》规定奖励的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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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