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远 近日,上海一女士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轮胎轧到路面螺丝刀致爆胎,交警勘查现场并出具证明。她通过保险公司将车拖至4S店更换轮胎,花费1175元。事后,她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并因对方拒赔而诉诸法院。法院认为“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月11日《新民晚报》)。 事情虽是“上海女士”遇到的,但显然具有普遍意义。笔者就曾在沈海高速公路上驾车时,遇到过两次散落物:一次是右后轮被一截大拇指粗的钢筋刺穿,只好叫来救援车换胎,连同购新轮胎花了1000多元。因维权意识不强,当时既未报警也没保留证据,更没要求赔偿,只是自认倒霉。另一次是今年春节,我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躲过了前方两捆像是旧棉衣的散落物,当时若直接碾过有侧翻之虞。这说明,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路况监控与日常巡检、路面清扫等方面,确实存在漏洞。 汽车一旦取牌驶入高速公路,即与公路管理方构成了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提供通行服务的一方,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路面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为车主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因为根据相关法律,道路管理方对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而导致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判定管理者具有过错;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实上,近年因高速公路障碍物引发车祸,管理方被判担责的案例越来越多。 高速公路管理方既有收费权利,更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这些案例,对所有高速公路管理方是一种警示:及时清扫高速路面散落物,事关交通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不可轻视;也提醒广大驾驶人,遇到类似事件,要懂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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