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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生态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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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海葬活动,亲属送逝者最后一程。 |
本报记者 杨静雅 通讯员 梅 薇 日前,市民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再对公墓建设管理出“重拳”。 加强公墓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公墓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各类公墓的建设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通知》要求我市各地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制定和完善本地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选择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的地形,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位置。严格执行墓葬用地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建设公墓。禁止在“两路两侧”“三沿五区”限建范围内建设公墓。 要求我市各地严格执行公墓建设的审批,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精神及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并征求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建设乡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公墓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要求我市各地清理整顿违规建设公墓,对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符合建设条件和标准的公墓,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违法违规的公墓,要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林)地原状。取缔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善后问题。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要对项目立项、土(林)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调查核实,对违反土(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公墓建设规划的,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公墓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对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的公墓,要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验收合格之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规范公墓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公墓年检和“三沿五区”墓葬秩序整治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公墓经营行为。 《通知》要求我市各地严格墓穴建设标准,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推进公墓规范化、园林化建设。墓穴的面积,每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穴建造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对老墓区绿化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进行补种,改变公墓建设造成“青山白化”现象。 要求我市各地完善公墓建设配套设施,对公墓墓园的布局、道路、绿化、景点、防火、给排水、电力通讯等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安全防范设备设施不齐全、园区排水不畅、墓区道路配套建设不完整的有关公墓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完善公墓配套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公墓建设管理基金,按公墓年销售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要求我市各地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执行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政策。督促公墓单位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规定提取公墓维护经费,并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公墓经营(服务)许可证、公墓用户须知、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标准等有关证照、规章制度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乡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强化公墓建设管理监督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标准化”要求开展公墓建设。 民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价格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公墓单位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执行有关价格政策;规划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及时纠正;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林业部门要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森林、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环境水源污染。对违法违规审批和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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