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宁波新闻·民生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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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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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杨萍)昨天市市场监管局通报的3起寄存纠纷投诉给市民敲响了消费警钟:寄存的商品一定要商家出具寄存收据或存单,那种以商家信用为担保的寄存方式不可信。

  上月25日,鄞州区消保委接到一则投诉。一年前,徐女士在该区五乡镇一家美容店购买了一套美容产品,并定期在该店进行美容保养。“去年冬天因为家里有事,我好几个月没去美容店,但我一直相信东西在店里是安全的。”可是,就在前不久,当徐女士再次走进美容院时,她意外看到一名店员正在往自己脸上抹精油,边上的精油盒外包装上贴的标签上写的是徐女士的大名。徐女士怀疑店员还偷用了套盒里的其他产品。

  消费者王小姐两年前在一家美发中心购买了一套发膜护理产品,总价为1380元。王小姐把这套产品和两瓶价值300多元的洗发产品一同寄存在店里。没想到过完年,这家店的店门就没开过。

  吴先生也怀疑自己的寄存商品被动了手脚。两个月前,吴先生与朋友一起在一家娱乐中心聚会,购买了4瓶高档红酒,结束时其中两瓶还各剩大半瓶酒。“商家表示可以寄存,而且不收寄存费。我就同意了。”

  最近,吴先生再次光顾该中心,发现寄存的红酒明显少了。因为没有证据,而且商家极力否认,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消保委的有关人士提醒:商品寄存,本是商家提供产品销售后的一项增值服务,即使不收费,也有对商品承担妥善保管的责任。因商家管理不善而导致商品缺失、损坏、偷用等现象,商家都有义务履行赔偿责任;商家迁址或停止营业,也应该提前通知消费者取回寄存的商品,若商品出售时是和服务捆绑销售的,商家还应对终止服务进行赔偿。最后,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寄存商品应该要求商家出具寄存收据或存单,若所购买商品是和服务捆绑消费的,还应让商家在交易票据上注明其中所包含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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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