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4月07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官员辞职从业
不能违反禁令

  魏文彪

  

  10天前,东莞东华医院官网上一则消息透露了该院人事变动的情况: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原副局长潘伟彪教授正式以该院院长的身份亮相。东华医院是一所民营三甲医院,是东莞最为繁忙的医院之一(4月6日《广州日报》)。

  现实中,部分公务员包括部分领导干部,感觉在体制内并不十分适应,不如到民营企业更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于是辞职到民营企业任职。这样做,既避免了通过犯错误乃至违法犯罪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利于淡化当前依然较为浓厚的“官本位意识”,引导更多的人才到企业就业任职,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不过,鉴于公务员与领导干部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的辞职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如中组部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政策与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防范原官员利用担任公职时的影响力,为辞职后任职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潘伟彪辞职前系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2月28日,仍以这一身份出席了有关学术会议。而东华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接受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所以,潘伟彪辞职后马上就任东华医院院长,无疑违反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到原先任职时管辖地区与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只要他愿意,在当前权力制约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形下,是可能为任职的企业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

  公务员与领导干部辞职到民营企业任职,不是不可以,但须按照政策与法律规定进行。只有杜绝公务员与领导干部违规违法到企业任职的现象出现,才会使公务员与领导干部合法到企业任职的积极意义得到彰显,并避免违反廉政要求的行为与后果出现。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