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职务犯罪是每个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 新华社记者 陈菲 罗沙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从1988年起,最高检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受理、移送举报材料时的保密机制,举报人转为证人时的身份转换机制等,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然而,现实中的一些状况让举报人顾虑重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鼓励实名举报 将泄密可能性降到最低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 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首次明确规定“隐性报复”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例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也都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明确奖励条件 提高奖励标准 万春介绍,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例如,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同时也明确了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卞建林也认为,应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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