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龚哲明 通讯员谢泳 俞溢盈)近日,奉化市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奉化市首次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年1月,奉化市司法局收到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按规定联系王某去奉化市社区矫正报到处报到。但经多次联系,并向王某及其担保人详细说明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规定可能面临的处罚后,王某还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奉化市司法局提交了对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书,奉化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 “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模糊,以为被判非监禁刑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奉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按照法院判决时限,严格遵守《执行通知书》和《社区矫正保证书》上规定的时间报到,这也是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步。”据悉,奉化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日常报到、定期报告、会客管理、外出管理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特别严重的将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提出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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