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小芳 80后姑娘销售假药被判刑 日前,鄞州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是80后姑娘晓玲,去年上半年,她认识了一家美容院的老板张斌。随后在张斌的介绍下,晓玲加入了一个所谓从事微整形行业的微信群,并参加了微整形注射培训。培训归来,晓玲就开始从张斌那里购买肉毒素、玻尿酸等美容药品,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广告出售,并提供上门注射的服务。 2015年12月,民警在晓玲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假药近百盒。后张斌也被警方抓获,另案处理。经鉴定,在晓玲处查获的药品中有4种产品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另有7种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而且晓玲在给顾客注射前并未进行任何过敏性反应等测试,而是直接擦了碘酒就注射,潜在危险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这样的销售假药案件在甬上并不少见。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生产、销售假药罪54件76人,审结49件60人。 网售美容和儿童类药品成重灾区 从甬上法院和检察院受理的销售假药类案件来看,其最明显的特点表现为涉美容类和儿童类药品占比较大、网络已成为主要的销售渠道。 杨某是位全职妈妈。她找准“商机”,在网上开起小店,专门代购某洋品牌的止咳糖浆、流感滴剂等,赚取差价。而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售卖的进口药品按假药论处。杨某由此被判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上购物的兴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犯罪领域已从现实空间的买卖行为逐渐发展到网络虚拟空间的销售,近年来依靠网络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的案例逐渐增多。 海曙检察院曾接连受理了3起利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销售假美容药品的案件。 暴利和监管难是主要原因 通过网络等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风险很大。既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购买渠道,也因缺少相关权威部门审核把关,部分药品的药理、毒副作用无相关临床试验数据验证。而且,没有医嘱,对药品成分、使用禁忌等不清楚,也增加了用药风险。 鉴于此,销售假药一直是相关部门打击的重点。但缘何屡禁难止? “首先是暴利诱惑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法官解释,在鄞州法院刚刚判决的那起案件中,晓玲从张斌处购买美容药品的价钱为每支400元至500元,而其上门注射的收费标准为每次1000元至1500元,转眼就翻了倍。在另一起案件中,罪犯李某承认其批发的国产玻尿酸价格为每支45元,而在市场上一支可以卖到3000元。 同时,网络的隐蔽性造成了监管难,也使得不少人心存侥幸。 “另外,立法相对滞后带来的轻刑化,也大大降低了打击效果。”业内人士指出,根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正源于此,很多假药制售者心存侥幸,他们很清楚,所制售的假药只要不直接致人死亡,法律对其惩处就不会很严厉。” 杜绝制售假药,是一场全社会的行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而且还需要立法部门以重典治乱,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还应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假的高压态势,从而使制售假劣药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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