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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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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案例】

  企业会计在处理日常账务时,往往严格遵循会计制度。但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间仍存在不少差异,会计人员如果仅重视会计制度的应用而忽略税收法规的要求,就会造成涉税隐患。

  T公司主要从事机械、电器零配件的加工制造,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会计老王从事会计工作多年,会计准则倒背如流,可税法知识掌握平平,于是就犯了忽略税会差异的错误。2012年,T公司从供应商处购入材料,可对方推迟开具发票。老王心想这种延迟开票的事见得多了,于是按会计准则要求对未取得发票的材料款作暂估入账。2013年临近汇算清缴期时,T公司虽然取得了部分发票并冲销了部分材料暂估款,但仍有230余万元材料款未取得发票。拿不到发票的老王也心急,可转念一想,会计都是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账,于是将所有材料款按成本收入配比的会计原则进行了成本结转。老王的账务处理虽然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但忽略了税会差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未取得发票的材料款没有作纳税调整。根据该公司的材料销售成本结转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调增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218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16万元。

  【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11〕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务部门提醒,税法上的企业所得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并不完全相同。在税法上企业结转扣除成本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避免产生税会差异的最佳方式就是在汇算清缴时认真做好纳税调整。

  (董娜 童阳洋/文 庄豪/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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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