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4月12日电 记者 许晓青 仇逸 朱翃 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尚未戒除毒瘾———新实施的《上海市禁毒条例》,对这类演艺界“吸毒人员”,规定“禁入”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 虽不到涉毒者1%,也要从严立法执法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 《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短短100多字,成为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试水”依法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法条。 “这是一项创设性规定,实质是规范涉毒人员与文化市场的关系,对条款中专指的人群,文化演出和影视市场将采取‘禁入’。”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说。 在这项规定中,吸毒人员有特定含义,专指两类人。第一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第二类,尚未戒除毒瘾。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今年2月发布的《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我国吸毒人群多元化特点明显,在明确登记职业信息的吸毒人员中,无业人员占69.5%,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公职人员、演艺界明星等占0.4%。 上海的立法者认为,即使是针对这“0.4%”以内的人员,也一样要从严立法、从严执法。 艺人请自律:涉毒后东山再起难 面对最新出台的法规,上海禁毒和文化主管部门都在考虑———如何让这道“紧箍咒”真正奏效? 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主任张劼律师分析,上海地方法规明确界定吸毒演艺人员的三年“禁露脸”,是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艺人的日常行为,比照艺人自律、行业自律,这可谓是文艺界禁毒、遏毒的一个“升级版”规范。 “目前,一些涉毒艺人被公安部门发现并查处,主要靠知情的热心群众;而今后涉及地方法规规定的禁止演出和播出等内容,也需要各方协力、有效监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电影处原处长张炜说。 他认为,地方法规生效后,其条款本身对演艺人员的自律,将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自律,是他律的前提;执法监督过程中,禁毒部门不可能天天盯着每个艺人和文化市场;关键是,无论是演员、导演,还是每个普通公民,都要增强守法意识,对毒品说不。” 事实上,艺人一入“毒海”,损失巨大,部分“毒星”自动隐退,还有一部分片约、歌约大减,甚至就此葬送了艺术生命。 粉丝请理智:别再“宠坏”你的偶像 近年来不断曝光的艺人吸毒案,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其中,除了“初犯”个案外,也不乏“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等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立法从严矫正很重要。”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副会长、上海市禁毒委员会专家赵敏指出,“作为公众人物,一些演艺明星沦陷于毒网,背后有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和生活方式问题,更是严重行为失范,‘圈子’文化亟待自省,普通大众也要增强守法意识。” “近年来不断高涨的‘粉丝经济’,也一定程度上‘宠坏’了偶像,加速了他们的迷失。”上海市政协委员、电影导演江海洋告诉记者,“圈内”的恶性攀比风较盛,个别“大腕”、经纪人被网友和“水军”哄抬的“身价”冲昏头脑,不仅法制意识淡漠,还带坏了周围人员,个别人最终走上了违法之路。 专家认为,从上海地方立法生效开始,法制利剑高悬、出鞘,对全社会都是一种警示;作为普通的观众、“粉丝”,也不应纵容自己的偶像迷失,这样才能为全社会的禁毒、反毒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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