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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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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丢脸”了才想到隐私权

  朱晨凯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照片配文的形式,曝光了12名闯红灯的行人,其中包括4名“组团”闯红灯的外国人。这是上海开展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以来,首次以这样的方式集中曝光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4月17日《羊城晚报》)。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超过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八成是由于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行人闯红灯既影响交通秩序,又威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曝光是执法的手段之一,那么曝光头像的这种方式是否侵犯隐私?不少人认为警方无权曝光头像,不应该“闯法律的红灯”;也有人认为对违法行为已有经济处罚,曝光头像属于“重复处罚”,有处罚扩大化之嫌。笔者以为,上海公安部门的做法无可厚非。

  既然是违法行为,在法治社会就应受到相应处罚,但现实是,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力度。一方面警力有限,交警处理一个简单的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也就15分钟,可要处罚一个违法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者,经常得磨几十分钟嘴皮子;另一方面,即使抓到闯红灯者,罚金数额太少,也起不到震慑作用。这种情况下,为达到执法效果,适当改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是有必要的。目前,已有执法部门将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让违法者“丢脸”也是有效手段之一。法律是用来保护守法者、惩戒违法者的,让违法者“丢脸”,目的是曝光违法行为,教育和警示他人,达到的效果是维护公共安全,所以公众没必要在隐私权上过度解读。

  如今,连幼儿园小孩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这些闯红灯的成年人为何“明知故犯”?原因很多,比如,违法成本低;对可能带来的后果不够重视或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跟着大流走,与红绿灯无关”的从众心理……违法者被曝光时觉得丢脸,才想到法律里还有隐私权,闯红灯的时候,脑海里可有交通安全法?违法时“不要脸”,执法时“要脸”,那法律还能维持公正?

  要想不“丢脸”,就得不违法。隐私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相伴的,拥有隐私权的同时,也得履行遵守秩序的义务。不要总等闯完红灯,抬头看到自己照片被曝光,喊喊隐私权,忘了刚才为什么要违法。中国人爱“面子”,让违法者“丢脸”的执法方式虽是治标之策,但提高了违法成本,显然有助于减少行人闯红灯现象,应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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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