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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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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鱼”事件关键点真的不在“天价”

  舒圣祥

  广西桂林一家餐馆5000元一条的“天价鱼”事件,正在发酵。消费者自称,在不知悉价格的情况下点了一份“啤酒娃娃鱼”,店员把鱼摔死后才告知消费者,单价1500元/500克,总价5000元。当地物价局回应“怎么定价格是餐馆的事”。经警方调解,消费者结账1500元后离店。桂林市委宣传部21日凌晨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已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正进一步调查(4月21日新华网)。

  虽然“天价鱼”事件以“天价”吸引眼球,但在经济学意义上,“怎么定价格是餐馆的事”其实并没有错。餐饮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价格当然是由竞争者自由决定,无需搞什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天价鱼”事件的关键点,不在于成本价每500克两三百元的鱼卖到1500元是不是“太黑心”,而在于,商家有没有明码标价,消费者有没有知情权利,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又是否存在强买强卖。

  有人认为,物价部门承担的是市场有形之手的角色,价格问题既要尊重市场规律,却也不能背离市场价值太远。当“天价鱼”等现象直接挑战市场常识时,市场监管部门该出手时就当出手。这种说法很容易讨公众的欢心,本质却是在呼吁物价部门实施普遍的价格管制,是在给物价部门“扩权”。稍有经济学常识,就知道这种言论不仅很扯淡而且很危险,对公共利益有百害而无一益。

  “天价”事件的一再出现,以及舆论对政府部门管制价格的吁求,很容易让市场经济往计划经济的方向倒退,非常值得警惕。所以,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必须将“天价”与宰客区分开来:虽然宰客行为往往以“天价”实现,但定性宰客行为的不应是“天价”,而是价格欺诈或者强买强卖。“天价”事件出现后,地方执法如果是开展价格检查和价格整治,那显然是跑偏了。

  桂林这起“天价鱼”事件,消费者与店主就店家是否明码标价、消费者是否在点菜前已知悉价格存在争议。这是定性事件最需要弄清楚的,也是最难弄清楚的。相关部门今后可以作出规范,要求单价或者总价超过多少的鲜活菜品,在宰杀前必须经过消费者的签字确认,否则视同强买强卖。属于价格竞争的交给市场,属于价格欺诈与强买强卖的交给监管。该自由的自由,该规范的规范,这才是关注“天价鱼”事件的合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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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